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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嘉美包装: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嘉美食品包装(滁州)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

    来源证券之星时间:2023-05-09 17:30:54

   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

   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关于嘉美食品包装(滁州)股份有限公司

         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


    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
       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《关于核准嘉美食品包装(滁州)股份有限公司

   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》

   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证监许可﹝2020﹞2301 号)核准,嘉美食品

    包装(滁州)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嘉美包装”   “公司”)于 2021

   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“发行人”

    年 8 月 9 日公开发行了 7,500,000 张可转换公司债券,每张面值为 100 元,发行

    总额为人民币 750,000,000 元,扣除发行相关费用 14,964,622.63 元(不含税),

    该次募集资金净额为 735,035,377.37 元。上述募集资金已于 2021 年 8 月 13 日到

    账,并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(特殊普通合伙)审验,出具了《验资报告》(天衡

    验字(2021)00093 号)。

       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中泰证券”或“保荐机构”)作为嘉美

    包装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,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 2022 年 12

    月 31 日。目前持续督导期已届满,中泰证券根据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

    办法》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 13 号——保荐业务》等法规

    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,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。

       一、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

   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,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、准确性、完整性承担法

    律责任。

    称“中国证监会”)、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

    和调查。

    法》等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。

         二、保荐机构基本情况

    保荐机构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

    注册地址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 86 号

    法定代表人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王洪

   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李硕、毕翠云

    联系电话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17888805854

         三、上市公司基本情况

    发行人名称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嘉美食品包装(滁州)股份有限公司

    证券代码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002969

    注册资本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96,220.8334 万元人民币

    注册地址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安徽省滁州市苏州北路 258 号

    法定代表人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陈民

   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生产金属容器、易拉罐制品,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,销售本

    经营范围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公司产品及提供售后服务。(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,经相关

   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)

    联系电话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0550-6821910

    传真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0550-6821930

    董事会秘书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陈强

  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

  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2021 年 9 月 8 日

  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深圳证券交易所

         四、保荐工作概述

         中泰证券作为嘉美包装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,中泰证券及保

    荐代表人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:

         (一)尽职推荐阶段

         按照法律、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,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,组织编制

    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;提交推荐文件后,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,组织

    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,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

    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,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

    沟通;按照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》等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

    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,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。

         (二)持续督导阶段

      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》《深圳证券

   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》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 1 号——主板

   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》等规定,在发行人股票发行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、

    信守承诺、信息披露等义务,主要包括:

    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;

    的内控制度;

    关联交易发表意见;

   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;

    的情况,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、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,并发表

    意见;

    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等相关文件。

      五、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

      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,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慎核查,并按规

    定出具核查意见。持续督导期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及项目延期情况如下:

   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《关于变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募

    集资金用途暨向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变更后募投项目的议案》,公司调整原募集资

    金使用计划,不再继续使用募集资金投入“年产 10 亿罐二片罐生产线建设项目

    (临颍嘉美)”的投资建设,并将该项目拟投入的募集资金增加至“二片罐生产

    线建设项目(鹰潭嘉美)”项目。详见公司于 2021 年 12 月 3 日在巨潮资讯网

    (www.cninfo.com.cn)披露的《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暨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

    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》(公告编号:2021-120)。

   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《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拟投入金额及新增

    募投项目的议案》,公司调整原募集资金使用计划,调减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

    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“孝感无菌纸包生产线建设项目”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,调

    减后的募集资金用于新增的“滁州华冠无菌纸包灌装扩产项目”。详见公司于

    投项目拟投入金额及新增募投项目的公告》(公告编号:2022-021)。

    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《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暨使用募集资金向

    全资孙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》,公司调整原募集资金使用计划,不再

    继续使用募集资金投入“孝感无菌纸包生产线建设项目”的投资建设,并将该项

    目剩余募集资金增加至“滁州华冠无菌纸包灌装扩产项目”。详见公司于 2022

    年 8 月 11 日在巨潮资讯网(www.cninfo.com.cn)披露的《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

    目暨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 公告》(公告编号:

       除上述情形外,在保荐机构履行职责期间,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

    机构处理的情况。

       六、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

       (一)尽职推荐阶段

       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、会计师、评估师及律师提供发行所需的文件材

    料,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不存在虚假记载、误导性

    陈述或重大遗漏;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、法规的要求,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

    尽职调查工作,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的情形。

      (二)持续督导阶段

      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、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,并按有关法律、法

    规及规则的要求,及时、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;对于重要事项,发行人

    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,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。

      七、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

      天衡会计师事务所(特殊普通合伙)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证券发行

    上市的证券服务机构。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和持续督导的过程中,该等证券服务

    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专业意见、履行相应职责,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

    构的工作,及时通报相关信息、将相关文件送交保荐机构,参与相关问题的讨论、

    协商并发表意见。

      八、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

      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,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

    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及时审阅,督导公司严格履行

    信息披露义务。保荐机构认为,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

    规定,履行信息披露义务,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,确保各

    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、准确、真实、完整,不存在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重大

    遗漏事项。

      九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

      截至 2022 年 12 月 31 日,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剩余金额

    为 38,953.91 万元(包含募集资金利息收入并扣减手续费),尚未使用完毕,保荐

    机构将就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。

      十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

      保荐机构认为,前述持续督导期内,发行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

    资金管理制度,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》

    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 2 号——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》《深

   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 1 号——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》等相关

    法律法规的规定,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。发行人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

    项使用,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,不存在违规使用

    募集资金的情形。

      十一、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

      无。

      (以下无正文)

     (本页无正文,为《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嘉美食品包装(滁州)股份

    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》之签字盖章页)

     保荐代表人(签字):

   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李   硕        毕翠云

   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

     (本页无正文,为《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嘉美食品包装(滁州)股份

    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》之签字盖章页)

     法定代表人(签字):

   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王   洪

   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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