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
(资料图片)
根据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》
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》
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
上市规则》和《公司章程》等有关规定,作为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
“公司”)的独立董事,在仔细阅读了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供的有关资料的基础
上,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,基于独立、审慎、客观的立场,就第五届董事会第三
次会议相关事项,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:
经审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(特殊普通合伙)的相关资质等证明材料后,认为
该事务所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专业资格和能力,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
经验丰富,具备足够的独立性、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,能满足公司
公司及股东,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。为此,我们对此事项表示认可,同意
此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。
特此公告。
独立董事:谭 跃、杨维生、王世莹
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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